性格贯穿在一个人的态度和整个行为中,是具有稳定倾向的心理特征,是人的个性特征的核心成分。必须指出,心理学使用的性格这一术语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人格”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从伦理道德观点出发,使用“人格”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比如,说某某人的人格高尚,某某人的人格卑劣,也常说某某人缺乏人格。这里包含心理学中关于性格的部分含义,但它不是从人的全部行为的心理方面说明人的个性特点,因此,它不是心理学的科学概念。
性格首先表现为个体对现实的态度和相应的行为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认知活动了解到现实世界的一定对象或活动与自己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有的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有的妨碍自己需要的满足。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人们会形成一定的态度、情感反应和行为倾向:喜欢那些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不愿意从事自己不喜欢的活动。例如,员工在工作中,由于经常受到上司批评或遭到挫折,就会对工作产生厌恶情绪,并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出对工作的消极对待,如迟到、早退、旷工等。
其次,人的性格特征不是一个人一时性的偶然表现。偶然形成的态度和相应的行为方式不能称之为性格,只有当它们巩固下来,成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或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才能称之为性格。例如,一名员工在工作进展不顺利遭遇挫折的情况下发了脾气,我们不能就此断定他性格粗暴,对人不友善;如果他经常发脾气,我们就可以推断他的性格中有粗暴的一面。
性格中的许多特征反映了个体道德品质的好坏,它在个性中具有核心意义。性格是个体在后天获得的,是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的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动作的快慢、情绪的急缓虽然也都属于人的个性特征,但并不体现一个人个性的本质。而性格涉及一个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它就具有了直接的社会意义,要受到社会的道德意义上的评价。一个性格与社会进步相一致的人,无论其能力大小,气质类型如何,都可能对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但如果这个人的性格是与社会进步相违背的,就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而且能力愈强危害愈大。因此,人的性格就有了好坏之分。
性格对个性的其他方面,如气质、能力等具有调节和制约的作用。因此,性格在个性中具有核心意义。性格中还有一些特征虽然与道德品质无直接联系,但对个体身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例如,独立与依赖,勤奋与懒惰,积极与消极等。可以说,掌握了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就可以大致了解一个人整个的精神面貌。